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市支行申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吴**对执行标的”红菱花园”a2地下室负**层axxx、axxx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吴**称,其是“赵、李家堆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回迁户,在回迁过程中异议人按照被执行人发出的公告,分别于2015年10月19日及2015年10月28日与被执行人签订了两个车位的认购协议,并于签约当日一次性付清两个车位的车位款。2017年2月25日,在异议人要求下,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将双方之前的买卖行为以正式、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进行确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2017年4月才对上述两个车位进行查封;2017年2月25日,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还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属在保全...(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