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广西北海建成综合贸易总公司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立案受理的(2015)昆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建成综合贸易总公司申请执行林*、马**、陈**、钱**、段**、龚**、陈**、袁**、杨**、侯**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5)昆执恢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海建成贸易总公司向该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2015)昆执恢字第52-1号执行裁定。昆明中院审查后,驳回广西北海建成综合贸易总公司的异议请求,广西北海建成综合贸易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
昆明中院查明,一、该院于1987年11月2日作出(87)昆刑判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处投机倒把犯谢*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处投机倒把犯陈**有期徒刑15年;(三)查获的赃款赃物发还受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本文书还有4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