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浪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主文:被告大连鑫浪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劳务报酬11681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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