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收到李**诉北方畜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诉状。
起诉人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方畜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入的本金235788.28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于2018年6月5日在网络上结识自称是北方畜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市场经理,其通过网络向原告推荐北方畜产品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宣传的现货投资,并声称安全、收益高。起诉人按照要求在该公司的客户端交易软件上开了户,先后在该交易平台上投入本金270000元,短短两个月时间起诉人的投资...(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