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商*因与被上诉人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轻易判决还款数额错误。
孟**辩称,商*与孟**是生意伙伴关系,孟**从商*处购买富硒大米。商*向孟**借款。2017年9月,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上诉人转款250000元。至2018年6月商*与孟**结算《说明》出具时,双方经核算应欠320000元,其中利息占70000元(从2017年10月起按照年息24%,每月5000元,到2018年末共计15个月75000元,按70000元计算)。根据商*的说明,已经分三次偿还62500元,转付富硒大米定金50000元,尚欠207500元。根据双方约定的借款及还...(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