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陈**、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陈**、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孙**对执行标的金福地花园**栋**层xxx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孙**称,其向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福地公司)购买金福***小区**栋**层xxx号房屋,总价人民币398887元,于签合同当日支付全款,金福地公司向其交付房屋,接房当日其缴纳配套设施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产权工本费和门卡费等。由于金福地公司不按约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产权证,致使其不能办理房产证。其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属于其合法财产。请求中止对金福***小区**栋**层xxx号房屋的执行。
王**、孙**向本院提交了本院...(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