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市航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翔公司”)与被告厦门志禾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被告志禾公司在诉讼中提起反诉,经审查,被告志禾公司的反诉符合条件,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转入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航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吴**,志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航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志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08233元及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审理过程中,航翔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志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08233元及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志禾公司将象屿泉州公路港a地块区内外道路、广*、停车场等场地的渣土整平、水泥稳定层、场地明沟、雨水管道...(本文书还有3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