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诉被告宋**、张**、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太平洋证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张**、鹏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洋证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宋**向原告返还初始交易本金195866280元;2、判令被告宋**以195866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按年利率7.7%计算,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8.5%计算,算至2018年10月26日合计10126286.68元);3、判令被告宋**向原告支付2018年第1-2季度罚息30094.70元;4、判令被告宋**以1958662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5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为止的违约金(算至2018年10月26日13123040.76元);5、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834011.82元;6、判令被告张**、被告鹏起公司对被告宋**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7、确认原告在前述各项款项总额范围内对被告用于质押的31210000股鹏起科技(证券代码600614)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宋**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9日,被告张**签署了配偶质押同意书,同意被告宋**将其名下鹏起科技(证券代码600614)股票质押给原告,并承诺接受相关协议的全部条款。2016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宋**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明确约定了双方在协议书项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权利义务。2016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了《太平洋证券股...(本文书还有7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