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鹏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森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锦江区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体育学校)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鹏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育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鹏森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体育学校:1.继续履行《锦江体育运动场特许经营权出让协议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2.授予鹏森公司关于锦江体育运动场27年的特许经营权(自支付之日起计算);3.赔偿鹏森公司经济损失47717121.46元。事实...(本文书还有11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