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吕**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17)云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昆明中院在执行高**与被执行人廖*、韦*、河口金帝商贸有限公司、河口金帝农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口合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吕**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将昆明中院(2016)云01执****号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高**变更为吕**。
昆明中院查明,该院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昆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廖*、韦*归还原告高**借款本金3000万以及利息400万(付款方式:2015年10月8日前归还2000万元;2016年3月8日前归还1400万);二、如被告廖*、韦*未按上述期限归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另行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河口金帝商贸有限公...(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