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陈**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本院2017年11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和第三人陈**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与应诉通知书。因陈**同意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和2017年12月1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了诉讼,陈**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5月9日,被告为第三人陈**颁发了泌集用(2007)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陈**;土地所有权人泌阳县高邑乡陈*村委上陈*四组;使用权面积为296平方米;地类住宅。
原告诉称:1992年土地承包时,以父亲为户主分得五人份土地;2001年9月4日原告、第三人陈**及大哥陈**三兄弟在父母及同祖家人等在场情况下达成《分家...(本文书还有2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