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范**、耿**、耿*答辩称:受害者死亡前居住于建制镇全椒县古河镇,其丈夫耿**是长途车驾驶员,从事运输工作,家庭主要也是靠经商或打工为经济来源,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就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耿**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是否正确;原审法院判决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正确...(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