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水富瑞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富瑞银公司”)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昭通中院)(2018)云06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昭通中院在申请人水富瑞银公司申请执行水富县金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富金帆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富旅游公司”)一案中,水富瑞银公司申请追加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红集团”)、昭通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昭通交投集团”)、水富高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富高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昭通中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云0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追加云南路红集团、昭通交投集团、水富高峡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昭通中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云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由水富金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支付水富瑞银公司工程欠款及利息共计28541...(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