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收容教养鉴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宋键华前科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宋键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宋键华系被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宋键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捣乱、殴打伤害无辜、借故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保护的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殴打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出于逞强好胜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