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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键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伤害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赣0730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10
  •  
  • 【案例概要】

    1、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收容教养鉴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宋键华前科情况。

    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宋键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宋键华系被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相关争议的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宋键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捣乱、殴打伤害无辜、借故生非、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保护的法益应是社会一般交往中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或者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殴打起因上的随意性,是指出于逞强好胜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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