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王**、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1.李**与蒋**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在逊克农场建设科办理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李**与蒋**签订借贷抵押合同后,共同到逊克农场建设科做了登记备案。二审判决以逊克农场建设科不是法律规定的房屋管理职能部门,登记不具有抵押登记效力,对李**主张与蒋**签订案涉房屋借贷抵押合同在逊克农场所作抵押登记有效,不予支持错误。李**二审时已提交逊克农场建设科出具的2017年8月7日《情况说明》及2017年1月6日《证明》,二审法院未予采纳。现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7)黑1102民初****号生效判决已认定了李**的权利,本案二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应予以纠正。2.李**对案涉房屋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权利人是逊克农场,农场建设科2017年1月6日出具的说明已充分证明...(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