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自诉人杨**与原审被告人杨**因排水通道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及推搡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致杨**轻伤住院治疗、并因此支出相应费用的事实成立。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因琐事致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杨**尚能如实...(本文书还有42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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