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东乡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被告冯**、被告东乡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4年5月12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冯**驾驶赣f******中型自卸货车沿东乡县舒同东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东乡县城东大道与舒同东路交叉路口路段,与右方由南向北行驶的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由原告胡**驾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胡**受伤及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东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冯**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查,赣f******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东乡人保公司投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东乡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修理费、鉴定费、定损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148元,庭审中要求追加误工费;2、本案...(本文书还有3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