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与上诉人精河县八家户欣雨润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欣雨润塑料制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上诉人欣雨润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张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2018)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曹**与欣雨润塑料制品厂为解决纠纷达成共识而提出的申请鉴定的结果,是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根据,同时也是法院处理此案的唯一有效凭证,一审对鉴定意见予以否定,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在认定曹**实际耕种的亩数、实际产量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有误。1、曹**实际耕种的面积不是判决书认定的470亩,曹**种植了两块土地,靠近滴灌带厂旁的实际耕种面积为300亩,而非种植面积信息查询的270亩,另30亩在信息平台上并未显示。曹**另承包的200亩荒地实际亩数为265亩,65亩也未在信息平台上显示。原审中,曹**要求对实际耕种面积进行实地测量,但一审未予准许。曹**实际耕种土地的亩数,应当以实际种植的面积为准,而不应以信息平台显示的结果为准。2、曹**所种植的300亩棉花的实际产量为73330公斤,平均亩产为244.43公斤,有销售棉花的发票为证。曹**提交的上...(本文书还有5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