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陈**、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4年3月20日、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颜**、被告陈**、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饶**、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3年5月12日9时30分许,原告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东乡县渊山岗纺织园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到十字交叉路时,遇被告陈**驾驶的浙g×××××小轿车,但该车在十字路口并未减速慢行,结果与原告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由于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南昌市曙光手足外科医院进行救治,此后还转至上海瑞金医院继续治疗。本事故经交警认定由被告陈**负主要责任。据悉,其驾驶的浙g×××××小轿车归被告陈**所有,被告陈**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未尽到车辆安全行驶的监管责任,理应对被告陈**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该...(本文书还有4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