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与被告何**经人介绍于2002年初相识,200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何**自愿到原告家**。2003年12月**日生一男孩何小一,2008年4月**日生一女孩何小二。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下半年被告没有积极参加劳动,收入减少,未尽到家庭责任,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何**与被告何**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本文书还有44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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