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人民财保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7月21日人民财保公司申请对蒋*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同月28日又申请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和追加被告王**,2014年10月10日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对蒋*伤残作出鉴定意见,12月11日人民财保公司因该鉴定机构未进行非医保用药提出异议,12月13日鉴定机构对非医保用药作出补充意见。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颜**、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诉称,2014年2月18日被告王**驾驶闽g******小型轿车沿东乡县东红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东红路恒安公司门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