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犯罪部分
1、2014年6、7月期间,被告人陈**以每克800元-1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殷某某(绰号:佳琪)甲基苯丙胺(冰毒)8克。
2、2014年9月上旬,被告人陈**以每克1000元的价格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分三次卖给刘*某(网名:暴力美学,绰号:秃子)甲基苯丙胺2克。
3、2014年6月份,被告人赵**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好景饭店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隋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几天后,赵**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好景饭店附近,以同样的价格卖给隋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4、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技校家属楼卖给隋某某甲基苯丙胺1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部分
1、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楼其暂住地,由陈**提供冰毒,先后容留殷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2、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楼其暂住地,由陈**提供冰毒,先后容留刘*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陈**在赤峰市松山区长途汽车站尚品数码城**楼其暂住地,由陈**提供冰毒,先后容留安*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4、2014年9、10月期间,被告人隋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器具在赤峰市红山***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先后容留安*吸食甲基苯丙胺3次。
5、2014年10月,被告人隋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钢铁街马路边其车里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6、2014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安*在赤峰市红山区龙山鸿郡b区其暂住地,容留隋某某吸食冰毒1次。
7、2014年10月,被告人安*在赤峰市红山区龙山鸿郡b区其暂住地,容留陈**吸食冰毒1次。
针对上述指控的...(本文书还有6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