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并改判为:1.将违约金362万元减少为172.391014万元;2.将陈**经营迤后所加油站获有的利益265.53405万元抵扣陈**的损失,剩余部分抵扣雷*应当返还的价款;3.依法将雷*应返还的价款减少为935.656958万元;4.起诉后的损失以935.65695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35%计算。一、二审诉讼费及超出判决支持金额的保全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对“销售收入记录”不予认可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判认为迤后所加油站的“销售收入记录”系雷*单方制作不予认证,但该记录有原件印证且加盖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曲靖富源石油分公司印章,系该分公司制作,因为迤后所加油站加盟了该分公司;对方对“盘点原始记录”的认可可以证实,对方交还迤后所加油站的时间为2...(本文书还有4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