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gps后台资料、高垅村自动站气象要素、维修结算单、天网抓拍截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陈*1、陈*2、黄某1、刘*2、万*、黄某2、刘*3心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所述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均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文书还有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