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胜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胜军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林胜军在河南省封丘县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李*敏(已判刑)用林胜军提供的枪管组装的一支“秃鹰”气枪。2017年5月份,被告人林胜军在河南省封丘县以6000元价格购买李*敏一支“k2”气枪,因该枪有故障,后换成一把短“秃鹰”气枪。案发后,被告人林胜军将两支“秃鹰”气枪上缴鹤壁市公安局鹤山区分局。2017年8月15...(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