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土方石方施工的施工队很多是挂在劳务公司名下的,但是在实践中是以施工队的名义承包项目,即使存在违法分包,也不存在曙光公司连带承担工程款的责任,原告方**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定只能基于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二存在过错,也仅能承担补充责任;2、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定要件,不能仅因为陈*与公司老板的个人身份,就认定其得到了公司的授权;3、被告二与陶*胜之间的劳务承包纠纷已经通过法院判决处理,本案的原告在与陶*胜案件中的结算欠条中签字确认,其今天诉请的工程包含在内,如果认定确实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也应当是由郭**支付,曙光公司确实没有参与其结算。(详见书面代理词)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湘汇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舜德摩尔·财富中心商品房委托租赁合同...(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