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三亚市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崖州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4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三亚中院作出(2018)琼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及委托代理人夏**、邢**,被告崖州执法局的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8年4月20日,崖州执法局对林**在三亚市崖州区政府旁的**栋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原告林**诉称,原三亚市崖城镇政府与海南省经济作物总公司合作,在崖城镇南滨农场入口征用了70亩土地,建设海南崖州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994年,崖城镇政府领取了独立国用(1994)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工建设该批发市场。之后,因资金不足,该市场建设至海榆西线公路一面35间铺面房后停工。之后,该批发市场项目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4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