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三亚鸿盛冷冻厂(以下简称冷冻厂)、三亚港务局(以下简称港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7月2日下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石**、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1石某1及其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石某2石某2的法定代理人石某1石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告石某1石某1及被告冷冻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邢**,被告港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本文书还有139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