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与被告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启程独任审判,被告樊**申请对原告的伤病关系及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该案于2014年3月26日中止审理,2015年1月27日结束中止,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诉称,2013年12月13日14时左右,被告去我家跟我儿子高*要钱,因我儿子没有钱还,说过几天还,因此事被告与我儿子发生口角争执,被告拿玻璃杯子打我儿子,我和我老伴在中间挡着拉仗,我把我儿子拉到北屋,被告打不到我儿子,就拿着铁腿的凳子开始砸我家西屋的棚和窗户玻璃,我去阻挡不让被告砸,被告就用拳头打我前胸,把我打倒在地,昏迷不醒,我老伴找村医给我治疗,因为太严重,村医治不了,去的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胸壁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右侧眶周*面颊软组织挫伤、后枕部头皮挫伤、冠心病、右侧蝶骨大冀纵行线状骨折。”因在开鲁县医院用药过敏出院,门诊治疗,后因...(本文书还有3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