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9年1月8日收到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1、(2006年)河东区真理道凤**(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2、因该项目建设与天津市风华废旧金属收购站(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如所申请信息不再被申请单位保存,请告知所申请信息的档案保存机构名称和地址。4、请对以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书面答复”。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作出编号:东住建委依申请2019-007《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为“经本行政机关查询得知:您申请公开的‘1、(2006年)河东区真理道凤**(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2、因该项目建设与天津市风华废旧金属收购站(陈**)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未在本行政机关处保存,本行...(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