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5日,上诉人赵**携带毒品乘坐云k×××××车辆从勐海县打洛镇前往景洪市,于当日17时45分在打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时,民警当场从赵**携带的紫色双肩包里标有“lactasoy”字样的牛奶盒内(九盒)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1347克。当日20时,打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将该案移交勐海县公安边防管理大队办理。
上诉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到案经过”材料、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毒品可疑物、抓获被告人赵**的时间、地点、经过及移交情况。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封装笔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民警从赵**携带的紫色双肩包里标有“lactasoy”字样的牛奶盒内查获毒品可疑物,涉案的毒品可疑物、紫色双肩包、手机1部(号码187××××4371)、现金598元等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扣押的事实。
3.毒品辨认、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取样记录、理化检验报...(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