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诉被告颜**、周**、第三人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颜**及其被告颜**、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被告颜**、周**向第三人颜**转让位于开江县新宁镇清河路(产权证号:开城权1685号,共333.92平方米)房产的行为;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1096元、差旅费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卢**当庭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颜**于2010年向卢**借款1351600元,并于2016年1月15日重新出借借条2份。借款期限届满后,卢**多次催收无果。颜**与周**在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颜**是其儿子。2015年8月21日,...(本文书还有1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