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重庆市佳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房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漆正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佳房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2013年8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保安,工作地点在潼南县福***小区。原告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水平,且被告未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原告因劳动争议不服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潼南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足从上班之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原告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及加班加点工资,共计10000元。
被告佳房物业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