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被告以家庭开支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在收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解决。
被告没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5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曾向原告清偿债务,被...(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