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凤宁产业园管委会)、安徽凤阳硅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硅工业园管委会)与被告安徽凤凰飞人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人航空科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凤宁产业园管委会、硅工业园管委会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飞人航空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宁产业园管委会、硅工业园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凤宁产业园管委会、硅工业园管委会与飞人航空科技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的...(本文书还有1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