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下沙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下沙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季**、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的房屋系陆**所有。2017年2月20日,下沙街道“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该房屋上张贴了《公告》,告知该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并于2017年2月28日以解危程序为由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经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下沙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7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附《鉴定报告》、《公告》照片等材料。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及《杭州是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下沙街道办事处对陆**的房屋委托进行危房鉴定的行为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且尚未与陆**达成...(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