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办理蔡*申请执行翟**、王**、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凯启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徐**异议称,被异议人蔡*与被异议人翟**、王**、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凯启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法院做出(2014)开民初字第73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被异议人王**名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楼**号(产权证号:02××94)的房屋,并于2018年2月26日下达(2016)豫0191执****号《腾房通知》。异议人徐**与王**系夫妻关系,于1987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自1983年参加工作起都在河南省粮食局所属二级机构工作,于1998年至2002年间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买一套房改房,以被异议人王**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产权证号:02××94)。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家里唯一住房。王**与蔡*等...(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