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隆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代玉风、戴*、原审被告曹**、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隆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确认被上诉人白**与上诉人隆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签订的《鸳冯*路东侧梅花井加油站北侧lng/cng加气站项目转让协议》合同有效,继续履行;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白**要求上诉人隆源公司、被上诉人代玉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隆源公司与白**签订的《鸳鸯冯*路东侧梅花井加油站北侧lng/cng加气站项目转让协议》无效系事实认定错误。涉案项目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批准,白**经过多次考察。涉案协议《鸳冯*路东侧梅花井加油站北侧lng/cng加气站项目转让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规定。白**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迟迟不与上诉人办理公司交接及股权转让登记。隆源公司是独立法人取得行政许可从事相应的建设活动,白**支付股权转让款成为公司股东,不影响隆源公司对该项...(本文书还有5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