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盈升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升公司)诉被告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称从2003年开始加班,证据不足,不应支持,其提交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被告2003年8月从安阳飞鹰材料工业公司失业,但是安阳市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安区仲裁委)却认定其在2003年4月份就和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告认可从2003年开始工作至被辞退期间的加班,已按正常上班领取工资,因此被告从开始领取工资时就知道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加班工资,被告2010年4月25日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其请求不应全部支持。被告在龙安区仲裁委的申诉状中的要求是补交养老保险,但龙安区仲裁委却裁决返还养老保险,超出了诉请,对裁决应予撤销。在仲裁期间,龙安区仲裁委并未合法向原告送达手续,其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综上所述,要求依法驳回被告的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理由,龙安区仲裁委已经作出仲裁,被告从来没有享受过休...(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