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河南新蔡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河南新蔡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及时消除原告的不良贷款信息记录;3.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曾因购车于2010年5月向被告申请贷款5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发放贷款,期间原告多次向信贷员催问,均被告知贷款没有审批下来,后因资金不到位,原告的车也没有买成。2018年原告做生意需要贷款未通过,原告到被告单位查询,得知该笔贷款早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不久就被人领出,被告单位一直隐瞒这个事实,还擅自将原告加入失信人名单,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为原告恢复名誉及征信,消除影响,特此起诉,请求依法支持。
河南新蔡某某商业银行...(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