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鲁山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鲁山烟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山县虹美家电城(以下简称虹美家电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山烟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虹美家电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烟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房屋租赁费共计145710.33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19年5月26日,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房租款为:1537752元-1395641.67元-3600元=145710.33元。但一审法院判决给被告支付给上诉人89021元,少判决了56689.33元。
虹美家电城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基本清楚...(本文书还有3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