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立即协助陈**将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霞盛新厝自然村**层楼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融音西国用(2017)第****号,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产权过户登记到陈**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徐**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因拆迁安置拥有一块位于福清市地,2001年6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卖断契》,约定:徐**将上述土地卖断给陈**,卖断价为9万元,款与契及安置手续即日同见面中互交清楚,上述厝基地交陈**接管建房及移转户权自便,使用权永属陈**所有;同时卖断契约定徐**负责协助领回土地**房屋两权证,...(本文书还有1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