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公告送达,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2182.5元(借款期内即2016年5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止按年利息18%计算),并从2016年8月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8年11月8日为2619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原告卓**与被告何**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何**向原告卓**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未偿还本金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的订立、...(本文书还有2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