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并案被告)安阳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全丰公司)与被告(并案原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并案被告)安阳全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宋**,被告(并案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并案被告)安阳全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王**要求安阳全丰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6487元和医疗费1056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4日,王**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2018年3月进入安阳全丰公司工作,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安阳全丰公司支付上述费用。2019年3月14日,安阳市北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双方自2018年6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安阳全丰公司支付王**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7156元。实际情况是安阳全丰公司生产方式和产品销售受季节影响很大,会不定期招募一些短期劳务人员提...(本文书还有2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