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北京大德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生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于素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岳迎文、谈华典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丁**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德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大德生公司返还丁**20万元;2.大德生公司给付丁**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为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德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份,丁**、郑*红经郑*平(大德生公司原股东)介绍与大德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雷协商,由某、郑*红以大德生公司名义与河北电视台签署《节目制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代为收付业务款项,发生的税费均由某与郑*红承担,相关业务收支款项、权利义务归属丁**和郑*红,大德生公司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2016年1月份,李*雷根据丁**、郑*红的委托以大德生公司的名义与河北电视台签署合同。2016年3月份,丁**、郑*红分别向大德生公司账户及李*雷账户转账20万元和19万元,委托大德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河北电视台支付节目制作费39万元。2017年11月份,因合同解除河北电视台将39万元退回大德生公司账户,但大德生公司拒绝向丁**和郑*红返还该笔费用。
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李*雷出具的关于郑*红、丁**转账情况的说明、李*雷身份证、李*雷与韦健慧结婚证,证明丁**、郑*红委托李*雷代表大德生公司与河北电视台签订合同,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归属丁**与郑*红;2.银行转账凭证,证明2016年3月1日丁**向李*雷转账20万元;3.合同,系河北电视台与大德生公司2016年1月份签订,证明李*雷代表大德生公司与河北电视台就节目制作签合同;4.《河北卫视<穿越经典·名家面对面>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本文书还有8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