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易*,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410.22元[其中:医疗费41543.97元(被告已付37892.56元,未付3651.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6600元、残疾赔偿金2038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护理费9246.69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62017.12元、鉴定费91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醉酒后驾驶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禾沟村委海防执勤路由禾沟村往银滩大道方向行驶,至执勤路0k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李**驾驶的北海f3018号**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当晚被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足第一、二跖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