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景**诉被告郭**、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债务本息共计28.4万元(利息为84000元,20万元×0.06×7年,计算至2019年1月8日),之后利息主张至本金实际付清日;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7日,二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急需资金周*,向原告景**借款2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口头约定使用期6个月,月息2分钱。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索*,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向被告追偿债务中,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对上述债务再次签字确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事实和理由表述为,原告与马**系朋友关系,马**与被告认识。...(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