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溪市金粮大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粮公司)、玉溪新银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银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4民初****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上诉人马**、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金粮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银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马**、李**和金粮公司共同返还周**投资款1050万元、支付违约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马**、李**和金粮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主要事实和理由:1.原审仅判决马**一人返还周**投资款及违约金错误。周**同马**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金粮公司将其名下的两个地产项目作为出资,周**以现金方式出资,成立新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且金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也在合同上签字,所有金粮公司系本合同的相对方。现因合作无法进行,金粮公司应当与马**承担连带责任。2.周**的投资款系进入金粮公司账户,款项也用于金粮公司生产经营。3.该笔债务发生在马**和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应当与马**承担共同返还责任。4.周**主张的利...(本文书还有5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