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张*、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张*、徐**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徐*将慧园里x号房屋非法安装的门锁拆除,清退其非法堆放的物品,恢复房屋原状,停止侵占原告享有承租使用权的房屋,迁出原告承租的慧园里x号房屋;2、判令两被告赔偿因非法侵占原告享有承租使用权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43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叶**系慧园里x号公房承租者,合法持有白下区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租赁证,户口为同一地址,每年按时缴纳租赁费用。因该房屋未通水电不具备居住条件,原告将该房屋用于堆放自有物品。2016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房屋后墙被挖后立刻报警,邻居告知系为被告张*及家属徐*所为,为安全起见原告将房屋内物品暂时移出,未料被告变本加厉,拆除原有房门并加挖墙洞,安装两扇铁门并加锁,原告无法进入自己...(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