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被告李**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购买挖掘机从2010年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到2014年1月5日经结算被告借17865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还款40650元,下欠1380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
二被告辩称,1、原告王**不具有完整、独立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提供欠条上的“王**”三字是原告自己添上去的,二被告没有向原告本人借过钱,欠条是写给被告王*的岳母即李**母亲徐文荣的,当时原告与被告母亲同居生活,并且从欠条出具时间2014年1月5日来看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诉状中提及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还款40650元更是子虚乌有2、被告李**不是欠条出具人,原告...(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